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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2018〕65号关于给予体育学院学生殷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10-26,共次浏览

殷某某,男,汉族,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171-1班学生。

该生于201877日趁舍友熟睡之际,盗走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并予以变卖。在学校保卫处调查时,殷某某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事发后殷某某认错态度良好,及时返还笔记本电脑,并取得同学谅解。该生盗窃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院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殷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2018920日至2019920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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