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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2018〕114号关于给予土木工程学院学生朱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10-26,共次浏览

朱某某,男,汉族,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151-1班学生。

该生于2018924日晚在5号学生公寓622宿舍阳台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烟头落入322宿舍阳台后引燃衣物造成火情,所幸火情被及时发现后扑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6个月(20181019日至2019419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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