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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2018〕115号关于给予体育学院学生尉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10-26,共次浏览

尉某某,男,汉族,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171-1班学生。

2018925日晚,体育学院学生孙某某和张某在南校区9号学生公寓内兜售食品时发现法学院学生也在兜售食品,随即到法学院学生宿舍对相关学生指责辱骂并实施殴打,随后孙某某打电话找本班同学尉某某帮忙,尉某某随即召集5名同学前往现场,孙某某和张某再次对法学院相关学生实施殴打,期间,体育学院又有6名同学闻讯后陆续到达现场。事件发生后,滨海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尉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尉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6个月(20181019日至2019419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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