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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2018〕116号关于给予体育学院学生田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10-26,共次浏览

田某某,男,汉族,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161-1班学生。

2018926日晚,田某某在学校篮球场因场地使用问题与经济管理学院学生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田某某与闻讯来到现场的本班同学姜某某一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事件发生后,黄海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田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田某某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6个月(20181019日至2019419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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