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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3〕25号

发表日期2024-05-31,共次浏览

烟大校发〔202325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3628


 

烟台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商业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地区,贷款人为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协助经办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签订、回执确认、到账管理、信息变更、贷后管理、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二)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四)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其年龄应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未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一条 本科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人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第五章 贷款的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贷款学生需要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续贷学生无须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网址为:https://sls.cdb.com.cn(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

第十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如果是首次贷款,应登陆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认定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续贷学生应登陆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和《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可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的借款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后,完成贷款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贷款申请表》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借款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为借款学生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在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或回执校验码短信上交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学院将电子回执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经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当年1010日未录入电子回执的学生,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经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划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财务系统发放贷款资金至贷款学生银行账户,贷款学生收到贷款资金后自行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按照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办理。学校将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还款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计划,本息回收可通过支付宝、云闪付、POS机、代理结算银行APP等多种方式还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人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5年为还本宽限期,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应根据还款计划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中的任意一种方式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进行还款: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2.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助学贷款系统提出申请;

3.通过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提出申请。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约惩戒,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信惩戒,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或毕业后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可向学校、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章 贷款学生信息的变更、毕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借款人休学、升学、转学等原因导致高校名称、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制发生变化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生源地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休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的,提供原就读学校所出具的证明;

3.借款人升学、出国留学、转学的,提供接收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凡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学校将无法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第二十七条 因借款人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生源地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还款计划变更: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借款人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3.就学信息变更单。

生源地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助学贷款系统中审核变更申请,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还款计划变更生效。借款人因休学、升学等原因申请还款计划变更且通过后,休学、升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妥善保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到账信息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854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23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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