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社区,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尊重行使职能的工作人员,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和日常服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单位予以配合。学生在公寓内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院协同学生工作处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由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对住宿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社区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住宿学生需签订《烟台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在学校统一住宿搬迁调整中,社区服务中心或学院需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搬家调整工作。
第五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自愿申请退宿、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按时搬离宿舍。未按时搬离的,由学生工作处、学院、保卫处、社区服务中心协同处理。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含)以上的,应向社区服务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7天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安排床位。
第六条 学生假期留宿须经学院同意,持学院有关证明到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须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努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
第八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可疑人员或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保卫处报告情况。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制度,学生公寓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配合学校宿舍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公寓内有违规行为,工作人员需将违规行为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在公寓楼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吸烟;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出借、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进行补配或换锁。原则上值班室钥匙不外借,特殊情况可凭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公寓内的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每个宿舍建卡登记,由宿舍舍长验收后签字。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要按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如丢失或损坏责任人不明确时,由本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注重安全隐患自查,公寓楼内如有维修项目,可通过关注“烟大社区”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修,紧急维修到值班室报修。社区服务中心将及时安排专人修缮。属自然损坏的设施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要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各宿舍舍长作为全宿舍人员的代表,负责制订卫生公约及值日表,组织宿舍的卫生打扫、安全管理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管理办法。舍长与宿舍安全员要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员的联系,做好宿舍内部安全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水电的使用实行定量免费、超量收费的管理办法。学生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指标按照山东省统一标准为:水2.5吨/人/月、电5度/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研究生电量定额指标为8度/人)。超量用水用电的宿舍应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科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熄灯规定,及时关闭电源确保宿舍内电器用电安全。公寓楼5:50开门,22:50熄灯,23:00关门;周五、周六23:50熄灯。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住宿管理办法,履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规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学生违纪程度达不到警告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警告以上违规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区内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对其中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4)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后,未按时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5)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修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的;
(7)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8)保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危险品的;
(9)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
(10)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播放机、手机音量,或大声喧哗、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11)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12)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内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中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造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学生私自出租床位;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校外租房;
(3)公寓楼内赌博酗酒、哄闹、燃放烟花爆竹、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
(4)在公寓楼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蚊香等明火;
(5)在公寓楼内使用变功率插排、私接电线、改装插座、盗用公共用电等;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器、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等大功率电器;
(6)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其他刀具等),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7)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8)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学校每年评选五个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学院和一百个优秀学生宿舍,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每周对宿舍卫生、安全秩序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后勤管理处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秩序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以上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