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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2018〕64号关于给予建筑学院学生肖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10-26,共次浏览

肖某,男,汉族,建筑学院建筑学专业141-1班学生。

该生在担任班长期间,分别于201846日和625日两次冒用学校教材科的名义向班级40名学生私自收费,两次金额共计3380元,并在学院核查过程中,多次以编造谎言、伪造证据的方式进行隐瞒。该生冒用学校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肖某记过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2018720日至2019720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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