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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烟大校发〔2017〕28号)

发表日期2018-04-23,共次浏览


烟大校发〔201728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7721


 

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二)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行为有按程序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学校主管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处分期限延长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延长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至毕业离校时,违纪处分执行时间未到期限的,经违纪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考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可提请学校主管部门在其毕业离校前解除相关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照《烟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考试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清问题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意隐瞒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曾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在违纪行为正待处理但处分决定尚未下达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的;

(十)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通过赔礼道歉、发表公开信等方式消除影响。因违纪行为造成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受理违纪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涉及本科、专科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涉及研究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三)除上述以外的违纪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违纪者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应在15日内根据违纪者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调查报告等提出处分建议,报送学校主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调查期可延长10天;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应在15日内连同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送上级领导。给予违纪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违纪者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对违纪者的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在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违纪者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受处分者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者已离校,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受处分者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处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学院处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存至受处分者毕业后一年止。

第十六条 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有权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公布后,均送交学生处归档,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决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在事发之日起或收到材料、接到通知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瞒报或逾期不报,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主管部门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作出处理意见。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校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相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运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免于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2.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参与打架斗殴的,分别处理如下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7.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通过语言、信、网络、行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学校、集体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他人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的,或掩盖作案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教室桌椅等)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破坏环境卫生,且不听劝阻的;

2.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3.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一)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以偷看、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学生扫视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方式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进入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时,携带电子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且开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该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存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通过传递、接收或搜索考试信息等方式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7.协助他人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比照相应作弊行为处理。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日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两周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或者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内禁行区内驾驶机动车或在校内道路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照不全的机动车、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反学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导致火灾险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因疏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学校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其他情形的,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传播淫秽资料或非法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撕毁、破坏学校张贴、设置的公告、通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4.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团体,组织开展或参加各类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传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校内借款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烟大校发〔20128号)和《烟台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烟大校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7814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烟大党发【2015】4号) 下一条:《烟台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烟大校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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