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台 大 学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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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校发〔2014〕45号 |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
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烟台大学
2014年7月10日
烟台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通过,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优秀学生,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自主创业先进个人、十大优秀学生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其余奖励仅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 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
(一)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社会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
优秀毕业生、十大优秀学生、自强不息先进个人、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自主创业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
(三)其他奖励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第五条 学校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所有奖励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不可互相兼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对于其他奖励,同一项目获全省及国家不同层级奖励时,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集体参赛获奖的,以集体为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出资;校长奖学金、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由学校出资;社会奖学金由设立方出资。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先进班集体由学院从学生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讲诚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内所修课程(包括任选课)考核成绩合格;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五)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讲究卫生,个人生活习惯良好。
第九条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校长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由校长直接提名。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奖励5000~1000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学习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3。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13%,每人10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2。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3%,每人500元。
(四)学习进步奖
1.申请条件
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200元。
第十条 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
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奖励,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或学院争得荣誉,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原则上毕业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历年综合测评前1/3;校级优秀毕业生在历年综合测评前1/2,无不及格及重修课程。
3.省级、校级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二)十大优秀学生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10名,研究生要有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2.对学校有特殊贡献、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国家、省级媒体重点报道;
3.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二等奖项以上;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社会工作能力,有突出工作成绩。
(三)自强不息先进个人
1.生活俭朴,自强自立,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勇于克服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拼搏进取,事迹突出;
3.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3。
(四)基层就业先进个人
须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生所签约单位为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
2.毕业生所签约单位为解放军部队的基层连队;
3.录取到“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一线岗位。
(五)自主创业先进个人
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人员为在校生或我校创业园的创业人员;
2.从事经营活动证照齐全,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3.利用所学知识创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创办公司经营期超过一年;
4.科学发展、艰苦奋斗,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突出的创业事迹和经历。
(六)先进班集体
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班风积极向上,凝聚力强,班级工作制度健全。学年内班级成员没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学习风气好,上课出勤率高,模范遵守教学规章制度,班级成员获奖学金比例居年级前列。无留级、退学者(因意外和自愿因素的除外);
3.积极组织参加科技创新、学习经验交流、学术竞赛、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4.班级成员所在宿舍卫生成绩好,宿舍安全、文化建设具有示范作用。
奖励标准
学院班级数的15%,每班10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奖励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
1.申请条件
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代表学校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学会发起、批准、组织的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决赛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奖励标准
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决赛,获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省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最佳个人奖等同于二等奖。
参加相应专业学会组织的竞赛决赛,获国家级特等奖、一、二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600元奖励。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二)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受理奖励申请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荣誉称号
1.学生个人或集体申请,学院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3.在院系公示期内,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信函、邮件等形式)申诉,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个人或集体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信函、邮件等形式)申诉,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二)其他奖励
当由学校有关组织单位于当年度的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学习成绩即指当年度必修课及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是指当年度所修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绩之和除以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之和。
某门课程学分绩是指该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依据学校的相关办法执行。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依据上级部门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