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2018年7月下发,见附件1)文件要求,请各学院合理安排进度,按时完成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宜一切以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要求为准。
二、困难生认定相关流程、标准、程序均按照2018年7月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摘抄如下:
5.1认定机构
5.1.1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5.1.3院(系)认定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5.1.4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6.1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6.2认定条件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C)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d)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2.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C)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d)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e)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f)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2.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b)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C)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d)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e)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f)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g)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7 认定流程
7.1发放收集材料
7.1.2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8版)(见附件2),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按全国资助中心要求,《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8版中规定,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均可。)
7.1.3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1.4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见附件4),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7.2认定程序
7.2.1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院(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7.2.2院(系)认定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7.2.3院(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7.2.4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院(系)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院(系)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2.5如师生、群众向院(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2.6如师生、群众在接到院(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请各学院严格按照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于9月28日晚8点前将本学院困难生认定工作全部结束,并按要求整理归档相关材料,相关电子版表格见附件,也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常用下载专区http://stu.ytu.edu.cn/cyxz.htm自行下载;需整理归档的材料包括:
(1)院(系)认定小组成员名单
(2)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6)学院公示文件;
(7)《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统计表》。
以上归档纸质材料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请各学院认真指导学生登录“urp困难生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94.116.57:8099/login.do),进行个人信息维护、补充,用户名为学生学号,密码为学生身份证上面的生日8位数字。并在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待学院全部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统一审批,9月28日晚8点,系统关闭。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困难生认定管理系统”的录入有两点要求:
(1)学生家庭情况必须如实填写,不要有空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困难生认定管理系统”时,没有的填“无”,家庭住址一项按照:“××省××市××县(镇、区)××村”由大到小逐级填写。
六、各学院要重点依据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开展认定工作。应从各个方面充分了解提出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规范程序、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隐瞒、谎报等情况的发生。另外,应告知学生注意关注“助学在线”网站,关注困难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相关通知、公告,及时了解学生资助工作政策、动态。
重要提示:URP系统默认超过10分钟不对系统进行操作,将返回登录页面,所以,请告知学生登录系统后尽快填写个人信息,并保存提交。如遇到系统打不开的问题,请更换浏览器或打开IE工具里面的“兼容性视图设置”,将学校官网添加进去,重启浏览器即可。
其他不明事宜,请及时与资助中心联系。(62241)
附件1: 省里下发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8版)
附件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4: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