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汉族,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181-2班学生。
2020年11月6日和11月14日,张某某两次到莱山区上市里可好便利店偷盗香烟受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1日晚,在莱山区海伦司酒吧内,因安某某与邓某发生口角,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安某某与张某某结伙殴打邓某。期间安某某用手打邓某脸部三下,张某某持不锈钢盆殴打邓某额头致其头部流血。张某某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因在宿舍阳台存放酒精炉违反《烟台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且其自入学以来,迟到、旷课严重,多门课程因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被取消考试资格,至今已有24门课程不及格。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