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男,朝鲜族,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191-2班学生。
2020年11月21日晚,在莱山区海伦司酒吧内,因安某某与邓某发生口角,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安某某与张某某结伙殴打邓某。期间安某某用手打邓某脸部三下,张某某持不锈钢盆殴打邓某额头致其头部流血。安某某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安某某记过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处分到期后经学院、学校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烟台大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